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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及第22条的规定,

需征求您的同意以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大韩精密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以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的投诉问题。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明确的用途,若需变更使用目的,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征得个人同意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注册与管理
用于确认会员注册意愿、提供会员制服务时进行身份识别与认证、保持会员资格、执行限制性实名制的身份验证、防止服务滥用、确认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处理未满14岁儿童的信息、发出各种通知与公告以及处理投诉等。
2. 商品或服务的提供
用于商品配送、服务提供、合同和账单发送、内容推送、定制化服务、身份和年龄认证、费用支付与结算,以及债权债务追讨等。
3. 处理投诉
用于确认投诉人身份、核实投诉内容、进行事实调查所需的联系与通知,以及反馈处理结果等。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① 本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信息保管与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时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后,处理与保存个人信息。
② 每种个人信息的具体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1. 网站会员注册与管理:直至用户退出网站。但若遇以下情形,将延至相关情形结束: - 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需接受调查时,相关调查结束为止; - 产生因网站使用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债权债务清算完成为止。
2. 商品或服务的提供:直至商品与服务提供完成以及费用支付与结算完成。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保留至相关记录期限结束: -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交易相关记录: - 关于标识与广告记录:6个月; - 合同、撤销合同、付款及商品供应记录:5年; - 消费者投诉或争议处理记录:3年。 - 《通信隐私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通信事实确认资料:如用户电信时间点及通话内容等,存储1年;计算机登录记录与访问位置数据存储3个月。
第3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① 本公司仅在第1条所述目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除非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或法律特别规定,否则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② 若为顺利提供服务,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第1号,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后,可向以下第三方提供最低限度的必要个人信息: - 接收方:<例如:(株)OOO卡>; - 用途:<例如:联合举办活动及办理联名信用卡>; - 提供内容:<例如: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及卡付款账户信息>; - 保存期限:<例如:联名信用卡使用期间>。 第4条(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① 为高效处理个人信息业务,本公司将以下工作委托给相应机构: - 委托任务:系统提供、营销等服务;委托方:(株)아임웹。 - 其它委托任务包括支付结算、商品运送及客户咨询等,由OOO PG、OOO快递等单位负责具体事宜。
② 本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做出具体约定,例如限制委托工作目的以外的信息使用,加强技术和管理保护措施,并监督受托者,以确保其安全处理个人信息。委托事项发生变更时,将及时公布更新内容。
第5条(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行使方式)
①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向公司行使以下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权利: 1.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2. 要求更正错误信息等内容; 3. 要求删除个人信息; 4. 要求停止处理个人信息。
② 根据第1项规定的信息主体权利,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将对此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③ 若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其信息中的错误内容,在更正或删除完成之前,公司不会使用或提供相关信息。
④ 信息主体可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等代理人行使其权利。在此情况下,须向公司提交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规则》所规定的第11号形式委托书。
⑤ 信息主体不得利用公司处理的信息侵犯自身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亦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6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如下: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必填项目:姓名、出生日期、用户名、密码、地址、电话号码、性别、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等 选填项目:婚姻状况、兴趣领域等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必填项目:姓名、出生日期、用户名、密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身份证号码,以及信用卡号或银行账户信息等支付信息 选填项目:兴趣领域、历史购买记录等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公司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达到后,如已无必要保存相关信息,将及时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② 若根据信息主体同意保存的期限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到,但根据其他法律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公司会将相关个人信息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采取其他方式另行保存。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公司将筛选需销毁的个人信息,并经由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销毁。
2.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无法恢复记录的方式销毁;以纸质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则通过粉碎或焚烧方式销毁。
第8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采取如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设置访问控制系统,加密敏感识别信息,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对计算机室及资料保管室等制定访问限制措施。
第9条(安装及运行自动收集装置及拒绝事项)
① 公司为提供个性化服务,会使用“Cookie”存储利用者的使用信息并随时调用。
② Cookie是网站服务器向用户电脑浏览器发送的一小段信息,该信息会存储在用户的PC或移动设备中。
③ 信息主体可以通过调整浏览器选项来设置允许或拒绝Cookie。但拒绝Cookie储存可能会引发个性化服务使用上的困难。 ▶ 网页浏览器中的Cookie允许/拒绝设置: - Chrome:浏览器设置 > 隐私与安全 > 清除浏览数据 - Edge:浏览器设置 > Cookie和站点权限 > 管理和删除Cookie及站点数据 ▶ 移动端浏览器中的Cookie允许/拒绝设置: - Chrome:移动端浏览器设置 > 隐私与安全 > 清除浏览数据 - Safari:设备设置 > Safari > 高级选项 > 禁止所有Cookie保存 - Samsung Internet:移动端浏览器设置 > 浏览记录 > 清除浏览记录
④ 公司通过收集用户访问各服务及网站的访问记录和使用模式、热门搜索词、是否安全连接的信息,为用户提供最佳化的信息服务。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公司针对个人信息处理事务进行统筹与负责,并为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相关用户诉求及补救措施指定以下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OOO 职务:OOO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 将转接至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查阅申请)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提出个人信息的查阅申请。公司将努力快速处理信息主体的查阅请求。
▶ 个人信息查阅申请接收与处理部门 部门名称:OOO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号> 第十二条(权利侵害救济途径) 信息主体如需咨询或申请个人信息侵害相关的权益救济,可联系以下机构:
1.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1833-6972(无需区号)(www.kopico.go.kr)
2.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118(无需区号)(privacy.kisa.or.kr)
3. 大检察厅:1301(无需区号)(www.spo.go.kr)
4. 警察厅:182(无需区号)(ecrm.police.go.kr/minwon/main)
第十三条(隐私政策的实施与变更) 本隐私政策自2025年10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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